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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通知单》 0条回复 | 2赞
2015-01-06 16:28

一、项目名称:
领取《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通知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沪人口委【2005】82号)。
三、受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
2、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本市户籍已婚人员所需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所需材料: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上海市居住证件,现居住地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发给《服务通知单》,注明指定的服务机构和拟接受的服务项目。
申请人取得《服务通知单》后,拟增加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服务通知单》。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经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4006034500
查询网站:http://www.shrk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相关费用的人员包括: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个保”)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2、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的个保在职人员。
(二)《服务通知单》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三)若初次未办理《服务通知单》先行就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按照规定补办《服务通知单》后,再办理费用报销手续。以后未办理《服务通知单》先行就诊的,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急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