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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0条回复 | 0赞
2015-01-06 16:27

一、项目名称:
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二、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
3、《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方法》(沪计生委(科)【1991】17号、沪卫妇儿(1991)17号)。
三、受理条件:
1、认为本人或配偶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2、要求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二款第四项安排再生育。
四、申请材料:
1、申请表(母儿近期一寸合照2张);
2、夫妻双方及待鉴定儿的身份证明;
3、夫妻双方及待鉴定儿的户籍证明;
4、夫妻双方及待鉴定儿的关系证明;
5、有关病史资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女方或本市一万户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3、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4、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区级鉴定组,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5、当事人对区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市级鉴定的申请,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市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6、区级鉴定组认为鉴定有困难,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的,可在区级鉴定之日起2周内,向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市级鉴定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市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7、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市级鉴定组,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市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六、受理部门:
1、区级鉴定受理部门:女方或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2、市级鉴定受理部门: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七、办结时限:
鉴定结束后1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鉴定结论。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4006034500
查询网站:http://www.shrk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