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申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
二、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
3、《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6】42号)。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以前发生意外伤残;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以前死亡;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四、申请材料:
(一)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7、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8、委托他人申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二)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6、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7、委托他人申领的,除了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上次那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17个工作日。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4006034500
查询网站:http://www.shrk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1、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