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4】42号);
3、《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沪人口委【2004】129号);
4、《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沪人口委【2009】43号)。
三、受理条件:
(一)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1990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二)现丧偶或者离婚的农业人员,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三)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夫妻,荣国本市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本市一方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目前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还需提供工作你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5、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过着医院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所需材料:
1、奖励扶助年审申请表;
2、户籍证明;
3、身份证明;
4、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是否有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情形的声明。
五、办理程序:
1、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奖励复合组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并张榜公示,告示期限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3、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公示结果、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新审议。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5、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公示结果、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如有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审核。
6、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加到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各村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去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7、如无异议,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核。
8、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1、每年的7月1日--8月31日期间,为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2、每年的12月31日前,由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将扶助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12356
查询网站:http://www.shrk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1、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子啊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
2、2004-2008年期间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知道亡故为止。
3、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若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