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申请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
3、《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人口委【2007】29号);
4、《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人口发【2007】41号)。
三、受理条件:
1、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2、《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 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5、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光荣证》;
6、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审核表;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1、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2、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申请人情况分别办理: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1)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很符合规定的,出具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出具的理由;
(2)申请人凭镇(乡)人民政府过着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1)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1、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7个工作日;
2、对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17个工作日。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4006034500
查询网址:http://www.shrk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1、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九条规定,《条例》实施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