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户撤销变更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三、受理条件:
参保户发生关闭、破产、分立、合并、转往外省市。
四、申请材料:
下列资料之一:
1.关闭的有关批文(复印件);
2.法院宣布的单位破产终结书(复印件);
3.批准分立或合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单位应携带相关材料到乡镇(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户撤消变更申请;
2.经办机构审核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查询该参保户是否已无缴费和给付人员;
3.乡镇审核通过,指导参保单位点写《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变更)申报表》(申1表),审核不通过,则打印《单位登记(变更)告知单》。告知不通过原因,并退还全部材料;
4.区县农保中心对乡镇上传的资料和表格进行复审,若审核未通过,则打印《单位登记(变更)告知单》,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单位;若审核通过,则打印《单位登记(变更)核定表》(核1表),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单位。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当日受理,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962200 查询网站: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劳务型公司直接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撤销变更,凡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