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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 0条回复 | 1赞
2015-01-06 16:16

一、项目名称: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
二、政策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三、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四、申请材料:
1、因死亡办理终止的需携带: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死亡终止的,另需携带:
继承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继承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终止人员关系证明;
继承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卡通、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招商银行一卡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上海农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其中之一】。
2、因出国出境定居办理终止的需携带:
(1)本人书面申请、翻译后的签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2)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另需携带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申领人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业务登记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申领人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业务告知单》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申领人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962200 查询网站: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1、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2、自由职业人员户籍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3、失业人员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