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申领手续的修改意见
二、政策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本市特定期间特定参保人员继续使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通知》(沪府办[2007]67号);2.《关于本市2006年1月1曰至2007年8月底期问选择2006年新办法的参保人员继续使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3号)。
三、受理条件: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底期间,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2006}12号)规定,选择2006年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申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选择2006年新办法的参保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社会救助,并且已经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4]126号)规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后,家庭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本人可以申领部分或者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下同)余额;(2)选择2006年新办法的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中的人可以作为代领人申领参保人员死亡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已经死亡参保人员没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其他经法定程序确定的继承人也可以作为代领人申领参保人员死亡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四、申请材料:1.参保人员因重病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的病历证明; (3)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的证明; (4)《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申领表(表一)》; (5)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银行(邮局)账户卡(折); (6)参保人员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委托人本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 2.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代领人中领个人账户储存额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3)代领人为参保人员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需提供与参保人员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其他继承人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二挣、裁定书、调解书;(4)《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申领表(表二)》;(5)代领人有效的“实名制”银行账户卡(折)(具体金融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五、办理程序:1.参保人员或者代领人到参保人员本市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申领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2.经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准后,参保人员或者代领人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或者代领人提供的材料核定其申领资格以及申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金额;3.对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六、受理部门: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准后,参保人员或者代领人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打印核定结果并告知参保人员或者代领人,经其签字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金额注入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银行(邮局)账户或者代领人的“实名制”银行账户。
八、咨询查询:咨询电话:962200查询网站:
九、收费标准:无
十、特别说明:无(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