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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执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0条回复 | 1赞
2015-01-05 15:52

一、项目名称:自由执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二、政策依据: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3.《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4.《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9号)。
三、受理条件:已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四、申请材料:1.自由职业人员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需携带劳动手册首页及注明非全日制用工情况页的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1.符合办理规定,本人在《参保须知》上签名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如需制作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一份交经办人或本人;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业务登记回执》一式二份,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业务告知单》一式二份,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六、受理部门: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咨询电话:962200查询网站:
九、收费标准:无
十、特别说明:无(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