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二、政策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
三、受理条件: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四、申请材料: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2、户口簿原件及有家庭地址和本人信息的页面复印件;3、对于户口簿的记载不能反映个人在上海居住满30年情况的,另需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注: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1、保经办机构经初审核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经办人或本人签字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业务登记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六、受理部门: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查询:咨询电话:4006034500查询网站:
九、收费标准:无
十、特别说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