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出具公民生育情况证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
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
4.《关于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沪计生委[1999]50号);
5.《关于在收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审核计划生育情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人计生委[2000]68号);
6.《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沪人口委[2009]67号)。
三、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户籍证明;
3.结婚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出具证明。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12356
查询网站:http://www.shrk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