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出具《上海市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二、政策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
2.《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年第9号);
4.《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沪人口委[2009]67号。
三、受理条件:
来沪已婚育龄妇女。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五、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
2.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镇办事处或其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报告单,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12356
查询网站:http://www.shrk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