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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 0条回复 | 0赞
2015-01-05 15:18

一、项目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
二、政策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
2.《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
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国计生委[1999]100号);
4.《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沪人口委[2004]119号);
5.《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沪人口委[2009]67号)。
三、受理条件:
18-49周岁来沪育龄妇女。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怀孕妇女持有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加盖验证章。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12356
查询网站:http://www.shrk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18-49周岁来沪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