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
二、政策依据: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2.《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0]41号)。
三、受理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告后报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查、初审;
3.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七、办结时限:
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见本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布的咨询电话号码
查询网站:http://www.shmzj.gov.cn/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