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的发放
二、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第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通知》(沪府办[2007]18号;
3.各区县制定的本区县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实施办法。
三、受理条件: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农业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申请材料:
无
五、办理程序;
1.街道乡镇填写《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金审批表》 、《在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金审批表》报区县民政局;
2.区县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享受优待金条件的,在优待金审批表上提出审批意见;
3.区县或街道乡镇向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每年春节前。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962200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