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的申请
二、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三、受理条件:
因患重大病或家庭、本人遭遇意外引发生活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
2.有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证明等)。
五、办理程序:
1.咨询;
2.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3.街道乡镇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享受临时性困难补助条件的,填写《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区县民政局;
4.区县民政局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享受临时补助条件的,在《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审批表》上提出审批意见;
5.街道乡镇向申请人发放临时性困难补助金。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申领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的规定,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一般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962200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无
(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