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
二、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3.《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
4.《上海市评残工作管理办法》(沪民优[1991]第1号)。
三、受理条件: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评定或调整伤残等级),并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退役和离退休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部队番号)、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时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情节)、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镇、街道)审查后出具报告,连同档案材料(本人简历、档案中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直接证明材料或原定伤残等级与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等)报送。
五、办理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户口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2.当事人所在单位(镇、街道)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加盖公章后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直接证明材料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查;
3.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调整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表》 ,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核后,对符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开具《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检评(患法定职业病人员,由市职业病预防出具诊断鉴定);
5.经医学鉴定符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由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发(换)证抚恤。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规定,且经检评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后,一个月内发证。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962200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无
(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