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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破产、歇业企业及失业后到龄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参加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给付 0条回复 | 0赞
2015-01-05 15:05

一、项目名称:
组织破产、歇业企业及失业后到龄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参加《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给付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关于调整2007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歇业等企业职工参加六项互助保障计划时间的通知》(沪职保【2007】1号)
三、受理条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退休职工。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续保对象除外);
2.参保对象如是续保对象,可凭市职保会印制发放的《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凭证卡》参保;
3.提供《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包括:
(1)在街道社区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2)到退休年龄并已取退休证的原失业人员;
(3)未到退休年龄,但经劳动部门鉴定作为丧劳提前退休的人员;
4.到退休年龄已领取退职证的退职人员,需提供退职证复印件;
5.破产、歇业企业的退休职工,需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吊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工商局下发的歇批文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一元飞专用收据或区县医保办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15天后向街镇提出申请;
2.本会受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把补充医疗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在上海银行、农业银行或邮政储汇局养老金货期储蓄存折账户内。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查询网站: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