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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 0条回复 | 0赞
2015-01-05 14:25

一、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政策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3、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
4、关于本市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22号]。

三、受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录)用、聘用具有本市户籍,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3、个体工商户帮工是农村户籍人员,另需携带《劳动手册》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本人在《参保须知》上签名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一份交办事人员。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4006034500 咨询网站:
九、收发标准

十、特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