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往外省市。
二、政策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三、受理条件
到外省市就业、户籍迁往外省市或外省市参保人员离开本市。
四、申请材料
外省市单位就业证明或外省市户籍证明、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及账号。
五、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一式二份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核定表(转至外省市)》一式三份,单位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一份交单位或本人;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八、收费标准
无
九、特别说明
1.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2.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