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调整
一、 项目名称:
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调整
二、 政策依据:
《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1997】110号)
三、 受理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缴费月数、账户储存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 申请材料:
各调整时段相对应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凭证之一的复印件:
1. 各类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核定的申报表;
2. 各类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核定表;
3. 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
五、 办理程序:
1. 社保经办机构经初审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 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业务登记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人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 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业务告知单》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六、 受理部门:
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 办结时限:
根据《业务受理回执》中注明的办理期限。
八、 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962200 查询网站:
九、 收费标准:
无
十、 特别说明:
1. 单位(含养老人员)、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2. 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