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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遗失补证的申请 0条回复 | 0赞
2015-01-05 13:15

一、 项目名称:
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遗失补证的申请
二、 政策依据:
1.《上海市评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三、受理条件:
伤残人员抚恤证件遗失确实找不到,已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并已在本市《解放日报》、《文汇报》或《新民晚报》上登报申明作废(费用自理)。其中:在全市统一换证以后第一次遗失证件的人员,在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后可申请补证;第二次遗失证件的人员,在证件遗失三个月并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后可申请补证;证件遗失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一年以内两次遗失证件的人员,在证件遗失六个月并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后可申请补证。
四、 申请材料:
1. 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
2. 本人照片四张;
3. 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
五、 办理程序:
1.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补证或换证申请;
2. 区民政局审核当事人有关材料后认为可以给予补证或换证的,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三份,随同填好的伤残证件(补发的证件一律重新编号,换发的新证仍使用原编号)及当事人上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
3. 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民政局补发或换发新证(换发新证同时收回旧证)。
六、 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 办结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有关遗失补证或破损换证规定的,经审核同意后,三周内发证。
八、 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962200 查询网站:
九、 收费标准:

十、 特别说明:

(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