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
二、 政策依据: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2.《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0】41号)。
三、受理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
1. 无劳动能力的;
2. 无生活来源的;
3. 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活着虽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
四、申请残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意见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4.区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市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七、办结时限:
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962200
查询网站:http://www.shmzj.gov.cn/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无
(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