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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将成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禁区”!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前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很快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
眼下,相当一部分家长对教育持有多元选择的期待,希望为孩子选择民办学校。正在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一旦获得通过,会给今后的民办教育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报记者昨天采访了部分法学界和教育界专家。
“这份修正案草案的核心是规范,通过政策和制度的规范,来促进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过度解读或误读都是没有必要的。”有业内人士如此答复。
是“规范”不是“政策收紧”
进入三审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没有原因。按照此前的二次审议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待此次三审稿,草案新增加了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沪上一所知名民办学校校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上海,正规的义务教育阶段(即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目前为止,在上海,营利性民办学校若想涉足义务教育领域,在报主管部门审批时根本没有可能获得通过,无法取得资质。”在他看来,修正案草案三审新增的条款,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育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尤其是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有来自法律层面的硬性规定,一些底线绝对不容突破。比如,有的地方可能确实存在着外资变相进入义务教育领域的乱象,那就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做出规范。”这位校长直言,修正案草案三审增加的新内容,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进行规范,通过制度规范来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所以,三审稿新增加的内容“旨在治理民办学校的一些办学乱象”,绝非像一些家长或网友所误传的,认为是今后的法律或政策层面会收紧民办学校的办学。
分类管理才是关键词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的正确打开模式,应该是从“分类管理”这个词入手。
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草案三审稿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过去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一旦因为各种原因停办,前期投入的资金是无法收回的。从现在的三审稿条款来看,在出资者退出的相关政策上有了进一步放宽。而对于非义务教育领域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旦停办后如何清算,现在也有了明确的说法。”有熟悉民办教育政策的专家认为,这些条款都将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已经获批的上海市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2014-2020年),在上海教育综改的10大方面、52条举措中,就包含有开展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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