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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城乡低保市民申请法援 无须另外再出困难证明

来自:解放日报作者:彭薇浏览531次2016-08-05 08:35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海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三次调整法律援助相关标准的省市。近日,市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记者获悉,上海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优化法律援助程序,法律援助受益人群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及2011年第二次调整标准的基础上,上海此次调整新增了4种规定事项。具体为: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未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将更加便捷高效。相关标准调整后,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相一致,今后本市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只要持有相关社会救助证明或在网上下载救助机关的相关信息,可不再另行出具经济困难证明。针对持有救助证的申请者,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批的时间可从法定的10天缩短为3天,紧急情况下可做到当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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