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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上任性就该零容忍

来自:上海观察作者:李宝花浏览802次2015-03-02 08:45

  这几天,一位在飞机上强行要坐靠窗位置的乘客火了。

  这位据称是某高校计算机系博士的乘客,上了飞机后不按登机牌上的位置,而是坚持“先坐先得”,一定要坐靠窗位置,结果原座位乘客不答应,两人发生争执。乘务员、空中警察调解20分钟无果后,占座乘客方被强行带下飞机。

  这样任性的乘客,还真不少。比如今年1月10日的昆明长水机场,旅客与机组争吵后,突然打开三扇安全门,致使飞机放弃起飞。去年年底,由重庆飞香港的国航航班上,前后排乘客之间因琐事而发生肢体冲突,在万米高空大打出手,差点让飞机返航。去年还有乘客丢人丢到国外,坐泰国亚航航班时朝空姐泼水,导致机组决定中途返航……

  无论是出境还是国内,中国乘客的彪悍形象向来令人印象深刻。

  有意思的是,在我们的传统语境中,对这类事件的定义往往是“不文明”,通常只是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即便是业内人士,对飞机上异常行为的容忍度也似乎颇高。

  比如一篇报道中曾写道,1995年时,一名空嫂遭遇一旅客在飞机起飞时打“大哥大”的情况,在礼貌阻止两次未果后,空嫂轻轻碰他以示提醒,谁料这名乘客说她打人,站起来就推她。事后,空嫂反思:是不是“自己与旅客在沟通上的缺陷”,“移动电话和他的着装体现了他的身份,他是需要我们来欣赏、关注的,恰巧我没有用欣赏和关注的语言来安抚好他。”

  ——这种客气,只能用奇葩来形容了。

  从世界潮流看,因为对航空安全日益重视,各国对飞机上乘客出格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法规也日益严格。

  比如美国曾经是“乘客空怒大国”,但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国会提高处罚力度,将不服从机组人员的行为定为联邦犯罪。对机组人员进行言语或肢体上的威胁、恐吓或殴打均是重罪,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及10000美元罚款。而在911之后,美国航空管理机构通过了一系列更严格的机上行为规范,包括禁止乘客在降落前1小时离座,在此期间不许起身活动,不许拿取随身行李,不许在腿上放置诸如枕头、手提电脑等任何物品等。

  事实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内行为也有严格的规定。比如《中国民用航空法》第46条规定“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至于怎样的行为在此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旅客在航空器内禁止行为中,就包括了“在禁烟区吸烟”、“抢占座位、行李舱”、“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等(飞机滑行阶段打电话可以归入这一条)。

  类似的规定,也见诸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的秩序,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等,都将受到罚款或拘留等治安处罚。

  从这个角度讲,飞机起飞时打电话,抢占座位等,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禁止的行为之列,属于“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空姐完全应该用十分严厉的态度阻止,哪里还需要什么“欣赏和关注的语言”!

  但国情就是,在国内航空公司的实际操作中,为了减低投诉率,此类事件的结果往往以空服人员的忍气吞声结束,即便是较起真来,也是以口头教育为主,从轻处罚。像近年来“霸机”“砸柜台”“放滑梯”等事件,肇事者很少受到应得的处罚不说,甚至还能获得赔偿。

  专门研究航空法的四川大学法学院黄力华副教授也认为,在对飞机上乘客不当行为的处置上,国内偏向于温和,警方多采取批评教育手段,目前还很少有动用刑法对其量刑的例子。

  当然,相信大部分闹事乘客并非有危害航空安全的故意,从中国文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而言,似乎也没必要因为一些小矛盾而让人终生留下污点,但一再以“不文明”来为这样的行为开脱,对这样的人过分客气,这对飞机上其他遵纪守法的乘客就公平吗?而且,这确实造成了安全漏洞。万一真的有事发生,谁该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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